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1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7
实施时间: 2006-9-7
失效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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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省局冀国税发[2004]94号转发,下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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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