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6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适应当前进出口工作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能够通过该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