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08]1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苏地税函[2008]28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1]60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税务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4]第14号)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