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4]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7
实施时间: 2004-7-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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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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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本通知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中下列条款失效:
  1、第二部分第二项拆本使用发票、第三项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第三部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全部;
  3、第四部分建立收支凭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的审批全部;
  4、第五部分使用税控装置的具体审批规定全部;
  5、第六部分关于利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全部
  6、第七部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