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4]18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9
实施时间: 2004-9-19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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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和第32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现将个体“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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