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6]1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6-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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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范围
  企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按《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在损失发生当年及时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关于报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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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附件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DOC    
附件3:财产损失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