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6]2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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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及所属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在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包括金、银、铜吉祥物品等,下同)交易业务,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对金融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所属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省分行及所属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按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省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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