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18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1
实施时间: 2006-4-2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8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255号)悉。经研究,现就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其实际经营天数不足或超过15天的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不足15天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月定额÷当月实际天数×实际(生产)经营天数。
  二、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超过15天的,按月定额全额征税。
  此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