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7-1-24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4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针对去年开展的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有效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领会文件规定和精神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超标未认定、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生产(用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编辑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