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8]10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7
实施时间: 2008-7-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