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8]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5-26
失效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0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各市局印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8-27
实施时间:201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