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5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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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以下简称“82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金银首饰(含铂金首饰,下同)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二、加强对证明单的管理
  (一)各局应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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