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1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4-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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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包括抄报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和纳税申报)期限。2003年5月份、6月份的报税期向后顺延到当月20日。5月份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由报税管理岗位将6月份的报税期调整为6月20日。
  二、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200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本应在4月30日前认证完毕,现顺延到5月20日;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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