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石门电厂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0]9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1
实施时间: 200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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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石门电厂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2000]1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依照《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湘税函[1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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