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5
实施时间: 2003-3-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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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实际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人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取得的现金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作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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