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1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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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二)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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