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9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3-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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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中,会员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免征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员和客户要在每年的第一笔交易,而取得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的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申请所提供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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