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6]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6-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