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9]10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6
实施时间: 2009-10-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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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业务证明的管理,现将有关出口退税证明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开具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受托方填写并经其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转交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受托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按照要求填报,并附送以下资料:
  1.《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及软盘;
  2.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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