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6
实施时间: 2009-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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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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