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9]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0
实施时间: 2009-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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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三、2008年度尚未审批的财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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