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5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8
实施时间: 2003-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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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
  目前,我省卷烟企业(不含厦门)仅龙岩卷烟厂一家,所以对龙岩卷烟厂生产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请龙岩、福州两市国税局按照总局采集要求负责采集。
  二、关于采集报表上报时间
  (一)对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办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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