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9]1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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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我区现行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方式与转型后政策不相适应,将给企业造成过大的留抵税额。为确保增值税改革实施到位,现对我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暂作如下规定:
  一、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山南、日喀则、那曲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暂采用发电、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1.山南、日喀则、那曲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根据当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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