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03]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文时间: 2003-5-8
实施时间: 2003-5-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930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