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20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3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67号)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