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9]1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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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09〕71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88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含卡套和扩充信息)。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社会保障IC卡时向参保人员收取。有条件的,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可由单位承担。因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对确因社会保障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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