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9]77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7
实施时间: 2009-6-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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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3]47号)规定,我区干部职工可以享受一年一次的休假制度。但近年来,我区部分单位对休假探亲和疗养制度进行改革,对个人休假探亲和疗养给予各种形式的现金补偿,如: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在限额内凭票报销等,对个人取得的上述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政策不明确,致使税收征管中难以把握。现就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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