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38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和税企双方责任,现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文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的要求,对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规程调整如下: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