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39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
实施时间: 2002-1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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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规范今年新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及征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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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