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2]27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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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优惠对象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第一条规定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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