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8
实施时间: 2003-1-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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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市局先后进行了转发和补充通知,现进一步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全额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发给其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市局1998年下发的《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征[1998]624号)文件第二款中“凡持有下岗职工证书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各区县局也只发给其税务登记证,但不能收取工本费也不能发售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外框。”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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