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预售单位售卖加油卡、加油票已售未提成品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7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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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帐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待加油卡、加油凭证回笼时,根据回笼记录征收增值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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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