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各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2]12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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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征管工作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区局将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经全区地方税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1、出租房产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的确定
  出租房产,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整体租赁资产的房产税的征收
  对于纳税人整体租赁资产的,可按房产原值占固定资产的比重计算房产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
  3、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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