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1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7
实施时间: 2002-9-17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关于调整酒类生产企业酒类产品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方法(三)中的合理费用和利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调查确定,其中合理利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的,可暂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