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23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9
实施时间: 2002-8-19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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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深国税盐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五条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金银摆件等装饰品不在征收范围内,因此不予征收消费税,也无须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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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