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2]20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5
实施时间: 2002-8-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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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加油站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对于符合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可按审批权限办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手续。对统一核算,且按审批权限经我局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之间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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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2:厦门市国税系统加油机税控数据调整调查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