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6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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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00号)已下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应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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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