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6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2-1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专用税票信息管理的具体情况,再次明确各部分分工及岗位职责,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部门(指开具专用税票的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12号)文件的要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