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2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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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退税业务之前,须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退税登记,对未办理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日常退税管理,认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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