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17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5
实施时间: 2002-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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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规定之前,对自来水公司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2年6月1日起,凡符合文件规定的自来水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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