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27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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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我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按国税发[2002]117号通知第四条规定,持下列材料,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指各区、县国家税务局)领取并填报《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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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