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2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以下简称《10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09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是指酒类生产企业设立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核算销售公司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情形。
  请依照执行。
  2002年10月22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