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企一[2002]19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02-9-24
实施时间: 2002-9-24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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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2001年度我市外汇借款以税还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申请2001年度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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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