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54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2
实施时间: 2002-9-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提及的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