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5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0
实施时间: 2002-9-1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
  2002年9月10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