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3]1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5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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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经严格审批后,可采取定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批权限是: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层级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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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0]1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
实施时间: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