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3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6-3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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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房山、大兴、延庆、昌平、通州、顺义、密云、平谷、怀柔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本《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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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