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3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5-13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各证券公司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佣金收取标准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具体备案方法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请依照执行。
  2002年5月13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