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1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4-28
失效时间: 2009-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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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旧货经营单位(无论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下同)及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凡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的,应于2002年5月20日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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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停止执行: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31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5
实施时间: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