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法[2008]2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5
实施时间: 2008-8-15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京财法[2008]58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依据该通知要求,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公布相关废止文件目录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862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